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检察院不予起诉
2020年3月23日中午,彭某因醉酒驾驶助力车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助力车属于机动车。公安机关以其构成危险驾驶罪予以追诉。
辩护人接触案件后经与当事人彭某沟通了解到,彭某之前因驾驶该助力车被公安机关处以20元罚款,系以非机动车方式处罚,辩护人认为该案彭某曾被明确告知该车辆系非机动车,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难以成立。辩护人初始与检察院沟通,检察院表示辩护人意见可能难以成立,需要和领导沟通汇报。
后辩护人再次向检察院提出调取证据行政处罚记录并多次与检察院同志多次沟通。
且因辩护人曾办理过保险合同民事案件,保险公司以助力车系机动车,以驾驶人没有驾驶证而拒赔。二审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供该案例,以证明助力车到底是否属于机动车从社会制度的角度而言是非常不完善的,不应由不知情的老百姓来对社会制度的不完善买单。
经辩护人多番努力,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
虽然很遗憾最终未能达成绝对不起诉,但当事人对此结果已经非常满意。
下图为泗阳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意见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彭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指派蒋学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在对案件进行初步了解后,发表以下初步意见,希检察官同志处理时能够予以考虑。
一、彭某此次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从其主观上来看,其犯罪故意可能难以成立。
首先,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毫无争议,但助力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在实践中长期以来均存在很大争议,有关助力车的社会管理制度也并不完善。助力车使用的是汽油,虽广泛地用于社会之中,但其出厂后无法办理相应的机动车行驶证,也无相应的驾驶资质。公安机关在处理助力车该车型时,有时甚至直接标注是助力车,而不确定其是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法律具有指引性和可预测性,在国家层面未能直接明确助力车是否为机动车的情况下,以刑事责任处理醉酒驾驶助力车人员,有违法律的指引性和可预测性。 国家允许生产该车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予以规范,不能此让饱受争议的问题,让老百姓买单。
其次,彭某曾因驾驶助力车违反交通规则受到过交警的处罚,据彭某所述,彭某接到交警的罚单上明确是以非机动车进行处罚。这让彭某更加难以认识到助力车属于机动车。
再者,彭某自己有轿车,在醉酒驾驶助力车的那天,轿车也停在了出发地,彭某认为驾驶助力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是特地驾驶了助理车。彭某无法认识到助力车是机动车,则彭某缺乏主观的犯罪主观故意。
二、彭某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请求从宽处罚。
三、彭某平时表现良好、品格良好,能够遵纪守法,请求从宽处罚。
综上,彭某犯罪恶意极轻,甚至难以存在犯罪故意。恳请检察院同志能够对其作出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检察官同志难以采纳此辩护意见,恳请检察官同志调取彭某被处罚的罚单认定情况,具体处罚的时间和地点另行向检察官同志提供。
辩护人:蒋学栋
日期:2020年6月1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彭某反映因驾驶涉案助力车被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多次处罚,均系视为非机动车进行处罚,恳请检察院同志调取处罚相关信息和并向有关干警同志了解情况。
另,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仅有54、55两条款处以二十元罚款。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无二十元的处罚规定。
而且《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对照表》显示“代码2009: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以上恳请检察官同志予以考虑。
辩护人:蒋学栋
日 期:2020年7月6日
附:公安机关系统违法查询打印件一张。
罚款具体情况:
1、2018年10月8日 10:20,现场罚款20元,违法行为编码:2009。
2、2019年4月20日13:12,现场罚款20元,违法行为编码:2009。

